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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莫双杰、吕龙甲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双杰,吕龙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115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双杰,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独山县。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吕龙甲,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晋江市公安局于6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双杰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吕龙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24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莫双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吕龙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莫双杰违法所得350元。原审被告人莫双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双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莫双杰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吕龙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莫双杰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莫双杰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刑初字第24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志贤代理审判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王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