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吴思军、倪方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吴思军,倪方娣,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陈勇,饶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负责人:陈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亮。该行资产保全经理。被告:吴思军,男,1969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倪方娣,女,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王文彬,男,196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林志君,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孙承先,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陈勇,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饶从林,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以下简称金寨邮政支行)与被告吴思军、倪方娣、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陈勇、饶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金寨邮政支行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邮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闫亮、被告王文彬、林志君、饶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思军、倪方娣、孙承先、陈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寨邮政支行诉称:2013年8月6日,金寨邮政支行与吴思军、王文彬、林志君签订了以吴思军为牵头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吴思军、王文彬、林志君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13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金寨邮政支行可根据吴思军、王文彬、林志君中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五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内发放贷款。2014年8月4日,吴思军与金寨邮政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借款十五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年利率14.58%,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2014年8月1日、8月4日,孙承先、陈勇,饶从林分别与金寨邮政支行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为吴思军、王文彬、林志君三户组成的联保小组作出连带担保。由于七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及连带担保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连带偿还所借金寨邮政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合计78188.04元(本金75555.65元、利息算至2015年5月21日),利随本清,至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金寨邮政支行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贷款事实;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联保事实;5、借据,证明借款人借款事实;6、放款单,证明当日放款事实。吴思军、倪方娣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王文彬辩称:答辩人与其他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三户联保关系,即无法律上的担保合同关系、连带责任关系;原告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违规操作、合同签订程序有重大违反行业规范情节,直接影响合同效力。请求人民法院查明相关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王文彬未向提交法庭证据。林志君辩称:钱是谁借的,谁使用的、谁还款的我都不知道。我是被动签字的。林志君未向提交法庭证据。陈勇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饶从林辩称:我没有在2013年8月6日的联保协议书中签字。我只参加过2014年8月4日的担保。饶从林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证据审查:对金寨邮政支行向提交法庭证据中陈勇的担保不予认定,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诉讼中,金寨邮政支行认可陈勇的担保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撤回的陈勇的起诉。对金寨邮政支行陈述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寨邮政支行与吴思军、王文彬、林志君签订的以吴思军为牵头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孙承先、饶从林为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吴思军从金寨邮政支行贷款15万元属实。吴思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金寨邮政支行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饶从林辩称,未提供证据,不予采纳。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饶从林为其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吴思军与倪方娣系夫妻关系,倪方娣亦应承担连带责任。金寨邮政支行撤回的陈勇的起诉,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思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所借贷款本金75555.65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违约金按约定计算);二、被告倪方娣、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饶从林对被告吴思军的借款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被告吴思军、倪方娣、王文彬、林志君、孙承先、饶从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德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