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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高超、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超,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792号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路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6512655-5。法定代表人张德信,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万江、高广议(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高超,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XX,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超、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超、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超、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永城市金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