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珏黎与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何庆凤、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珏黎,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何庆凤,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92号原告李珏黎,女,生于1987年8月27日,汉族,职工。被告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高县文江镇富霖花园*楼。法定代表人何庆凤。被告何庆凤,住宜宾市翠屏区西城角。被告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号梦想和居**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韩学川。本院受理原告李珏黎诉被告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何庆凤、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珏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何庆凤、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珏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宜宾天炜煤业有限公司、何庆凤、宜宾天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强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