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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史思端、王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思端,王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619-1号申请执行人史思端,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剡城县。被执行人王陆华,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史思端与被执行人王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陆华应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地产,但该房地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宁波东门支行,故在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6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