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加和与王元申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李加和,男,住齐河县。被告:王元申,男,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和诉被告王元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加和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