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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宋文学与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文学,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文学,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广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朱清国。上诉人宋文学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上诉人宋文学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文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