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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小风与李伏龙、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风,李伏龙,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李小风,男,汉族,1979年12日生。委托代理人沈辉、李梓,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伏龙。被告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伏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风与李伏龙、江苏李龙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风以本案诉讼请求已并入其他案件一并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周 丰人民陪审员  吕军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