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卢召有与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召有,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卢召有,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经济开发区6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召有与被告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召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2.35元,退还原告卢召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