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执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宁市申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孔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16-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申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执行人孔谦,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申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