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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义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义,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4号原告:田义,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赵立伟,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杰,长春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法定代表人:XX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艺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琦,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义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田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田义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田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