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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爱菊、崔国章与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菊,崔国章,崔夕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高爱菊。原告崔国章。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夕章。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爱菊、崔国章与被告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菊、崔国章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菊、崔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爱菊、崔国章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