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爱菊、崔国章与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菊,崔国章,崔夕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高爱菊。原告崔国章。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夕章。本院在受理原告高爱菊、崔国章与被告崔夕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爱菊、崔国章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菊、崔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高爱菊、崔国章负担。审判员 张俊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怡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