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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尹福田与赵玉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福田,赵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尹福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玉芹,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福田与被执行人赵玉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玉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