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尹福田与赵玉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福田,赵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尹福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玉芹,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福田与被执行人赵玉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玉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