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长松、黎丽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长松,黎丽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045号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超贤,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长松,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被告:黎丽玲,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松、黎丽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未缴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其法定的诉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鑑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晓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