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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08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连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875-1号原告陈连祥。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陈连祥负担。审判员  施沈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铃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