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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现申与许卫艺、许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申,许卫艺,许少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张现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许卫艺,男,32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被告许少伟,男,38岁,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申与被告许卫艺、许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现申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