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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赵红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246号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91号17815室。法定代表人程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兆莉。第三人赵红娟。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22257号关于第10736008号“虎扑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赵红娟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赵红娟达成商标转让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虎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锦川审 判 员 赵 明审 判 员 蒋利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宋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