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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千民三初字第0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民三初字第01346号原告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东西河村。法定代表人于俊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镇东古村。法定代表人张桂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三宝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原告鞍山亿豪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傅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