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文杰与王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文杰,王伟,朱爱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645号原告武文杰,男,生于1967年2月19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被告王伟,男,生于1991年10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第三人朱爱林,男,生于1979年9月1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文杰诉被告王伟、第三人朱爱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文杰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武文杰负担。审判员 黄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