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林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2214号原告王林波,无固定职业。被告梁承园,女,1963年1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波与被告梁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波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自行沟通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9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634.5元,由原告王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张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