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雷现清与黄焕,罗江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现清,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罗江云,黄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01-1号原告雷现清,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李岑,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天灯堡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1178-X。法定代表人罗江云。被告罗江云,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黄焕,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现清与被告重庆昊隆科技有限公司、罗江云,黄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现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现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4200元由原告雷现清负担。审 判 长 姜铁良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