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邢勇广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勇广,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邢勇广。委托代理人李二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办公楼14层。负责人吕大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勇广与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勇广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勇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邢勇广负担。审判员 申明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