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月XX日婚生长女程文洁。被告于XXXX年X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程小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长女抚养费4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抚宁县驻操营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XXXX年X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没有音讯。被告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进行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抚宁县驻操营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诉讼证据的认证情况,并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XXXX年X月XX日婚生长女程小某。被告杨某于XXXX年X月份离家出走,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没有音讯。被告杨某离家出走后,婚生长女程小某随原告程某一起生活。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于XXXX年X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与原告分居生活已满2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应视为确已破裂,故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离家出走,其婚生长女程文洁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为了孩子××生活和学习,原、被告在离婚后,其婚生长女程小某随原告程某一起生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程小某随原告程某一起生活,被告杨某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给付长女程文洁抚养费344元,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 奎代审 判员 葛立昌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罗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