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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某庆与黄某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民三终字第1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庆,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忠,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江丽,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黄某奎,农民。上诉人黄某庆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忠、一审第三人黄某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13)容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黄某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庆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罗飒审判员钟雄代理审判员陈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蒋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