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少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富,马富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少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住鹿邑县张店乡张店行政村张店*号。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富强,男,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县府西街**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8月2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悦、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富强及其辩护人任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的委托代理人周国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马富强和刘海富在刘海富家楼下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富强用随身携带的三刃匕首将刘海富腹部扎伤。随后,被告人马富强和高伟将刘海富送到鹿邑县真源医院抢救,在鹿邑县真源医院包扎治疗后发现刘海富腹腔存有大量积血,随即被转往郑州市郑大一附院抢救。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海富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马富强辩称,认罪,愿意赔偿,保证以后不再违法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任勇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被告人马富强主观上没有直接伤害刘海富的故意,马富强当时拿着刀子去找刘海富,只是去找他说事,根据其口供,见到刘海富后,看见他掂着手提电脑,由于生气,就想用刀子扎他的手提电脑,在躲闪的过程中,由于失误,扎住了刘海富的肚子。马富强的目的并不是想扎刘海富,只是误伤了刘海富,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马富强案发后有积极救治行为。当知道扎住刘海富后,立即就说赶紧去医院,随后就和高志豪把刘海富送到鹿邑真源医院救治,并交了2000元押金。在得知刘海富被送到郑州治疗时,就又凑钱想给其送去,在凑钱期间被抓获。马富强在刘海富被扎伤后积极对其进行救治,尽力减小对刘海富的伤害。三、被告人马富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四、被告人马富强应构成坦白。在被抓获后,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马富强近亲属愿意进行民事赔偿。综上所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要求被告人马富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30万元,并请求对其从重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5时许,被告人马富强和刘海富在刘海富家楼下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富强用随身携带的三刃匕首将刘海富腹部扎伤。随后,被告人马富强和高伟将刘海富送到鹿邑县真源医院抢救,在包扎治疗后发现刘海富腹腔存有大量积血,随即被转往郑州市郑大一附院抢救。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医疗费60370.33元,在周口市专科病医院检查治疗,花费310元。期间,被告人马富强及其家人为刘海富支付医疗费18800元。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海富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审理过程中,刘海富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经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海富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花鉴定费13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马富强供述,2014年8月24日我和梁小龙到“炝锅烩面”去打渔,后赌场的老板把我送回家,我回到家之后就睡了。醒来时已经四点多了,起来后去了未来宜居酒店,到酒店722房间看见梁小龙和冯菊花的女儿在床上睡着,冯菊花不知上哪儿去了,我就给她打电话,刚开始她没接,再打她给我挂了,后给我打过来,我问她上哪去了,她就是不给我说,我对她说:“小孩哭了,你赶紧回来。”十来分钟后她回来了,我问她上哪去了,她还是不给我说。我查她的手机后发现有她和刘海富的通话记录,我问她通话记录怎么回事,因为这和她吵了一架。吵架后我出了房间,在房间门口给刘海富打了一个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家,我说:“我到你家楼下给你打电话。”之后坐三轮车去了刘海富家。到他家楼下后我打电话让他下来,他刚开始不愿意下来,让我上去,后来我把他从楼上叫下来了。下来后我问他:“你让她上你家来干啥?”刘海富说:“谁哎?”我说:“你不知道谁?”刘海富说:“可是菊花?”我说:“富哥,你让她来啥意思?”他说:“我叫她来只是说说话,俺两个没有啥,要不咱做鉴定去。”我说:“哥,这些天咱两个见面都没有说过话,你叫她过来弄啥?”他说:“我又没有啥意思。”我说:“我把你当成亲哥了,我和菊花的关系咱朋友都知道,让外边的人知道了会怎么说咱。”我越想越气,看见他身上挎着一个联想电脑,就想用刀子扎他的电脑两下,吓唬吓唬他。我拿刀子扎他的时候,他伸手去抓我的手,由于他抓我的时候电脑在他身上来回晃动,那一刀没有扎到电脑上。扎过之后刘海富松开了我的手,对我说:“你相信你哥,我对她真没有啥。”他说完后就捂住了肚子,我看见他手上都是血,才知道那一刀扎他肚子上了。我对他说:“你可碍事,咱赶紧上医院去。”他说:“应该不碍事。”我说:“要不碍事我就回去找菊花去,问问她怎么回事。”我刚要走时他叫住我了,说:“伤口开始疼了。”我说:“走,咱赶紧去医院。”这时候高伟从楼上下来,刘海富对高伟说:“赶紧拉着我上医院。”高伟开车拉着我和刘海富去了真源医院。我们在给刘海富治病时他的家人也赶到了医院,我给刘海富压上钱之后他的家人要报警,我感觉没有脸见他母亲就走了。刀子是啥样式的我也说不清楚,那把刀子长有十五公分左右,双刃,刀把是黑色的,刀身也是黑色的,像是一把装饰用的刀子。那天夜里刘海富叫我女朋友冯菊花上他家里去,我比较生气,就想扎他的电脑吓唬吓唬他,没有想到意外扎他肚子上了。我和刘海富去医院时把刀子放到他车上了,现在那把刀子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那把刀子是案发当天夜里从我家里拿的。2.被害人刘海富陈述,2014年8月25日凌晨5点多,马富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对他说我在家,马富强让我出去,我说我一个人在家你过来吧,说过之后,他把电话挂了。过了五六分钟,他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我家楼下,让我下去,我收拾好东西就和高伟下楼了。在一楼楼道口,我就看见马富强手里拿了一把军刺,向我走来。他走到我跟前问我冯菊花来没有,我说冯菊花来了,他就直接用军刺在我左侧胳膊划了一下,我就对他说:“你没人性了,还是眼混了。”说过之后我感觉肚子上热,用手一摸,发现肚子上出血了。这时候马富强就想跑,我对他说:“你别跑,你扎住我了,你送我上医院。”紧接着,高伟开着我的车,和马富强一块去了鹿邑县真源医院,到医院后的情况我就记不清楚了。马富强用的是一把军刺,黑颜色的,是三刃军刺,长约五十公分。马富强用军刺扎我肚脐眼左侧偏上位置一刀,左胳膊也被他划了一刀,就这两个位置。扎我的时候就我、马富强、高伟在场。我也不知道马富强为什么要扎我,他见面第一句话就问我冯菊花是不是上我家了,问过之后他就用军刺扎我了。3.证人刘方志证言,2014年8月25日早上7点多,翟芳给我打电话说俺小叔刘海富被人扎伤了,让我到医院看看。我问是谁扎伤的,翟芳说是马富强扎的,我说:“他们两个关系恁好,富强为啥扎他。”打过电话后我就开车去了真源医院。到医院我看见刘海富在病床上躺着,他张嘴想给我说话,但是光张嘴就是说不出话。我掀开被子发现他腹部左侧已经包扎好了,我问医生伤啥样,医生说刘海富腹腔里都是积血,医院的仪器看不到有没有伤着内脏和胰腺,建议我们转院到郑州治疗。我回家拿好相关手续就陪着刘海富一块去了郑州,我从郑州回来的时候刘海富还在昏迷中。4.证人冯菊花证言,我和马富强是情人关系,现在是同居关系。我认识刘海富,是通过马富强认识的。2014年8月24日我和马富强吵架了。那天我和女儿在未来宜居722房间居住。晚上11点多联系不到马富强,我去了608房间找顾振宇聊天,聊了大概半个小时,顾振宇接到刘海富的电话,过了一会,刘海富也来到608房间。他进房间时没有认出我,就直接坐到电脑边开始玩电脑。后我和刘海富一块离开608房间,走出房间,我给刘海富说:“你去哪也,海富哥?”刘海富很诧异的看着我,我又给他说:“你不认识我了吗,我还跟富强一块去郑州上过你家。”刘海富才认出我。我和刘海富乘电梯去一楼,在电梯里我给刘海富说:“你开的有车吗?我饿了,要不你带我去外边吃拉面去吧。”他说:“好,我在车上等你。”中间我给顾振宇发微信要了刘海富的电话号码,并发微信“我和刘海富一块出去吃饭,你要吃什么我给你带回来。”我们在未来宜居前面十字路口夜市摊烤了三个鸡翅打包,刘海富给我说:“你不是没事吗,你跟我一块回家充游戏币去,我家里有水果,咱俩聊聊去。”之后我们就去了刘海富家。到他家后,他坐在沙发上用电脑充游戏币,我在房间里吃鸡翅,之后和他聊马富强之间的事。我们在房间里也没有发生啥事情。大概25日凌晨四点多时,马富强给我打电话,当时我很生气,前两个电话都没有接他的,打第三个电话我接通了,马富强问我在哪里,我给他说:“我因为啥要给你说?你手机关机去哪里了?你因为啥不给我说?”我和马富强在电话里争吵,吵了三四分钟我把电话挂了,我给刘海富说:“海富哥,你送我走吧,富强就在未来宜居里。”我和刘海富就下楼了,在车上我说:“你把我送到东关十字路口,我拦个的,别让富强看见又误会。”之后我打车到了未来宜居,在门口我们争吵,他还打我,我回房间,马富强也追着回了房间,在房间里我们又争吵起来打架了。在争吵的过程,女儿醒了,我去哄她时,马富强翻看我的手机,发现顾振宇发的要刘海富手机号码的微信,他看到后很生气,跟我说:“我去找海富去。”当时是25日凌晨5点左右。25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我给马富强打电话,马富强告诉我:“我现在在真源医院,我把刘海富扎伤了,正在急诊室治疗。”晚上快9点半时,马富强打电话让我去黑森林蛋糕那边,我去后,让马富强接我去了他暂时住的地方,在和他说话时,警察过来把他抓住了。5.证人高志豪(高伟)证言,2014年8月25日早晨5点左右,刘海富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找他,晚会一块去张店。我从家中出来,坐了一辆出租车去了刘海富家。当时他正在家中玩游戏,我就坐在沙发上,过了有五分钟左右,他接到马富强电话,然后对我说:“富强来了,你给我一块下去一趟。”我们就一块下去了,下楼的时候他走在前边,我在后边跟着。等我出楼道的时候,刘海富和马富强两个正在争吵,我听见刘海富说:“我平常对你咋样。”我就上去劝说,刘海富和马富强都说:“没你的事,你上一边去。”我就准备上车,刚拉开车门,听见刘海富说:“富强你扎住我了。”马富强说:“呀,哥,扎住你了么,走,赶紧去医院。”我就和马富强扶着刘海富坐上车了。当时我开着车,刘海富坐副驾驶座上,马富强在后座上坐着。在车上,我问去哪医院,刘海富说去真源医院。马富强说“我把你当成个哥没有”刘海富说“凭良心说我对你咋样”之类的话,其他的我也没听清楚。到了真源医院,我和马富强扶着刘海富到六楼外科,见了一个医生,看过之后,直接让去做彩超和胸透两项检查。刘海富让我给其女朋友翟双双打电话,当时没打通,后来她回电话,我对她说:“海富碰住了,你赶紧来医院看看。”检查做完后,医生说要做手术,我和马富强把刘海富推到手术室,然后在手术室门口等着。刘海富大哥过来之后就报警了。马富强扎伤了刘海富,扎伤了左胸往下的部位。马富强用一个黑颜色的刀子扎伤刘海富的,有二三十公分长,其他的我也没注意。马富强扎伤刘海富的刀子在哪我不知道。6.证人刘海洋证言,我认识刘海富,他被人扎伤我知道。2014年8月25日早上7点左右,我起床看到手机上有刘海富的未接电话,我就回了个电话,是高伟接的,他说:“海富碰着了,现在在真源医院,你过来一趟。”过了五六分钟我到了医院,在门口碰见了富强,富强给我说海富在六楼外科,我就直接到了医院六楼外科,见高伟和海富的女朋友翟双双在手术室门口,海富正在里面做手术。我问他俩海富咋弄的,高伟说海富和富强乱着玩,富强扎住海富了。过了两三分钟,手术做完了,我们进了手术室,我问翟双双:“你报警没有?”翟双双说:“我想报警,海富不让报警,先看看情况吧。”我们三个把刘海富从手术室推出来送到病房,当时海富神志清醒,我问他可要紧,他还给我说不要紧,我就在那给他帮忙。8点左右,我西关工地有事,走之前我还打电话给海富找了几个外科医生晚会给海富会会诊。到了11点多,我回到医院,上楼时碰见出警民警,我才知道他们报警了。我看见海富的亲属都来了,他们说要往郑州转院,我就帮着从六楼外科病房把海富抬下来,送到120急救车上。我听高伟和翟双双说刘海富是被马富强用刀子扎伤的。7.证人贾亚华证言,2014年8月25日早上刘海富是我接诊的。当天早上6点多有两个人把刘海富送到了医院,当时我没有看到伤口,只看见刘海富上衣上面有血,我和那两个人把刘海富弄到换药室,掀开衣服之后看见刘海富左季肋部有一个倒Y字型伤口,创口三个边各有1.5CM左右,腹部的创口有活动性出血。我问刘海富伤口是怎么形成的,和刘海富一块来的一个胖子说是刀扎伤的。我给刘海富消毒以后探查伤口发现伤口深达腹腔,简单包扎一下让他去做进一步检查。检查之后腹部彩超及腹透显示刘海富腹部无明显异常,看过检查结果之后我就给刘海富清创缝合腹部创口,缝合好伤口之后刘海富就去病房输液治疗了,后来我就下班回家了。我接诊的时候刘海富神志清醒,能够清晰的进行语言表达。刘海富腹部有伤,其他没有发现他有啥外伤。8.证人鹿清鑫证言,我在鹿邑县真源医院外三科工作。2014年8月25日早上我上班的时候刘海富已经在医院病床上了,查完房之后刘海富的家人到办公室找我说刘海富腹部疼痛加剧、呼吸困难,针对刘海富的病情我给家属做了沟通,建议他们转院到郑州治疗,刘海富的家属也要求转到郑州治疗,后来我就随120救护车去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我随车去郑州时刘海富腹部疼痛,神志清醒,能够说话,其他没有啥症状。9.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海富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周口三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海富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1.刑事判决书证实马富强于2000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2.被告人马富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提交: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费每日清单及周口市专科病医院收费票据,花费60680.33元;司法鉴定费票据一份,花费130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富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富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马富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富强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要求被告人马富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即医疗费60680.33元、护理费11天X23元=253元、误工费11天X23元=253元、营养费11天X23元=2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X30元=33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63069.33元,被告人马富强应予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应予扣除。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要求赔偿交通费无相关票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富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马富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3069.33元,扣除已支付的18800元,下余44269.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海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陈德星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