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根发、白义中、皱群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宋红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卫东,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洁,该支行法规专干。被执行人张根发。被执行人白义中。被执行人皱群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