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聂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聂宗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州屏环路信合北侧名爵·华都一层9号,组织机构代码85428534-7。法定代表人刘定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聂宗成,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