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议宏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议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734号原告刘议宏,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开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负责人邓伟,该营业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议宏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议宏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议宏以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崔家桥营业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议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刘议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