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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道友与张新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道友,张新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友。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怀(又名张兴怀)。上诉人张道友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道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道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道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张道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