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执民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亮与周焱垚、池苏萍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亮,周焱垚,池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章亮。被执行人:周焱垚。被执行人:池苏萍。申请执行人章亮与被执行人周焱垚、池苏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6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