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胜乐与牛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乐,牛红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李胜乐,唐县。被告牛红娟,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乐诉被告牛红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牛红娟驾驶的冀FLH4**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牛红娟驾驶的冀FLH4**轿车一辆查封于唐县顺达停车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长锁人民陪审员 张兵虎人民陪审员 张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