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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建友与陈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友,陈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朐县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签发:拟稿单位或拟稿人核稿人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建友。委托代理人胡明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清。委托代理人宋伟,临朐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张建友诉被告陈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友因双方庭下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子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友因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建友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