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建友与陈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友,陈子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朐县人民法院发文拟稿纸签发:拟稿单位或拟稿人核稿人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张建友。委托代理人胡明强,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清。委托代理人宋伟,临朐寺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张建友诉被告陈子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友因双方庭下协商解决,而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陈子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友因与被告庭下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建友负担。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