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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卿英与俞朝君、朱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朝君,朱萍萍,张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朝君。委托代理人魏文、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萍萍。委托代理人魏文、王秋皎,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卿英。上诉人俞朝君、朱萍萍与被上诉人张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宜丁民初字第0248号民事判决。俞朝君、朱萍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俞朝君、朱萍萍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朝君、朱萍萍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俞朝君、朱萍萍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