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民终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振华、廖惠芳与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振华,男,汉族,住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惠芳,女,汉族,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强,男,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著学、张庆发,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林振华、廖惠芳与被上诉人黄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林振华、廖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振华、廖惠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上诉人林振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傅胜荣审判员陈水柏代理审判员陈聪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许顺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