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4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苑菁与广州宏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苑菁,广州宏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4213-1号申请执行人:林苑菁,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宏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舜珊,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勇彪,该公司法务专员,联系地址。申请执行人林苑菁被执行人广州宏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宏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置备该公司自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12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执行人林园菁查阅、复制,同时置备该公司自2009年8月至2013年8月12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申请执行人林苑菁查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内容,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经本院协调,双方均同意于2015年7月30日下午3时许,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阅、复制有关账簿,但申请执行人以其代理律师未能陪同前往为由失约。现申请执行人以事情繁忙、暂无需本院为其与被执行人再次约定查阅会计账簿时间为由,申请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4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