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杨某。被告梁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年底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由于被告家没有结婚用房,2011年9月19日原、被告只简单的举办了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梁某乙。2012年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共同投资建盖了房屋六间。××××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双方感情还说的过去,婚前因住房问题曾发生过矛盾,后因原告未婚先孕,便草率的与被告举行了结婚典礼,但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总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原告于2015年6月份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不错,为了孩子和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9月举办了结婚典礼。××××年××月××日生育一子梁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于2015年6月的一天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5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婚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未有大的矛盾,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