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四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0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幢。法定代表人:任应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号。法定代表人:廖兴高,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彭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书》系一般合同,形成的是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管辖法院应为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重庆平高实业有限公司要求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工程款违约金而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所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仅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个环节,并不改变双方所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按照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故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宏西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刘 萍审判员 何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