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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海男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垦刑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海男,原黑龙江省友谊农场第五管理区二队副队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冷雪峰,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男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海男不服,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指派检察员张增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海男及其辩护人冷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海男犯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金明审判员  高令江审判员  赵云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