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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爱清与王小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白爱清,又名白爱琴,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荣,男,汉族。白爱清与王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小荣于2015年7月6日之前清偿白爱清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白爱清负担。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小荣一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为此,白爱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王小荣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即清偿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和解,王小荣之妻张小连自愿将其所有的陕K261**别克小轿车一辆交付于白爱清,用于折抵本案借款人民币40000元,该车并于2015年8月14日已交付于白爱清。据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