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玄行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空儒与南京市卫生局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空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玄行诉初字第18号起诉人陈空儒,男,汉族,1934年5月2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空儒诉南京市卫生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陈空儒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南京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补发未增加工资;恢复同等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空儒因对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局的信访答复不服,向南京市卫生局申请复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信访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起诉人陈空儒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起诉南京市溧水区卫生局为第一被告,而南京市卫生局为第二被告,故起诉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对起诉人陈空儒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空儒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辉审 判 员  张健审 判 员  李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许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