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何永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5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永青。指定辩护人汪峻岭,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永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永青及其指定辩护人汪峻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何永青携带1包白色晶体,乘坐出租车至本市共和新路上的中土大厦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内缴获1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何永青的99.99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永青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俞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赃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及被告人何永青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青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永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永青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予并罚。被告人何永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永青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永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永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九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七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金伟审 判 员  杨凤英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