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崔滨、马均与马均、黄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滨,马均,黄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崔滨。被告:马均。被告:黄鑫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滨诉被告马均、黄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崔滨负担。代理 审 判员 王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陈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