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潘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松刑终字第79号原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某,捕前住松原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秀芹,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文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潘某某及潘某某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兵审 判 员 孙 丽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