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香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白彦良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彦良,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白彦良,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动力区)文景二道街九号。法定代表人聂凯,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白彦良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八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