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与徐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徐欢笑,刘文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被告徐欢笑。被告刘文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小平审 判 员 丘铧鑫代理审判员 廖静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秀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