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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大妮与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妮,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朱大妮,女,汉族,1971年9月6日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赵竞争,西华县箕子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华,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邸涛,男,汉族,1991年12月27日生,住周口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妮诉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妮撤回对被告王俊华、邸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朱大妮承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