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诉终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春华其他(城建)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行诉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沈春华,男,1956年2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沈春华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立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自2011年12月14日,(2011)宁行终字第114号行政判决生效已四年多,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给上诉人带来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上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已就上诉人申请执行一案立案受理并通知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得到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