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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汪一言、汪一新、汪一明、毛精明与汪庆生、汪益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一言,汪一新,汪一明,毛精明,汪庆生,汪益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汪一言,男,汉族,1955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汪一新,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汪一明,女,汉族,1950年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毛精明,女,汉族,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汪庆生,男,汉族,194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汪益琴,女,汉族,1953年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安庆市天后宫22号302室住房过户至汪一明、汪一言、汪一新、毛精明、汪庆生、汪益琴名下(其中汪一明、汪一言、汪一新各占15.36平方米、汪益琴占12.8平方米、毛精明占11.1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