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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小玉与付耀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玉,付耀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玉,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付耀祖,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付耀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耀祖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耀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耀祖在甘肃省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的存款17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世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维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