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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孝云,刘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震,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政,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渲清,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孝云。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虹。上诉人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陈孝云、刘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以已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